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8年度,327號
HLEV,108,花補,327,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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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327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棛芯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原告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8,6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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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