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327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棛芯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原告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8,6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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