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8年度,326號
HLEV,108,花補,326,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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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326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仁義 
訴訟代理人 張有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梅花(即陳金獅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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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