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8年度,333號
HLEV,108,花簡,333,2019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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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333號
抗 告 人 黃情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宋鴻杰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不服
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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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