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8年度,273號
HLEV,108,花簡,273,2019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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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27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廣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翔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8月21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 臺幣8,265元,此項通知已於108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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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