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8年度,529號
HLEV,108,花小,529,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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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52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謝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94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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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