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94號
KSDA,108,簡,94,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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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4號
原   告 李佳芳 
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間動物
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後段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10
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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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