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90號
KSDA,108,簡,90,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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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0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防空警衛群

法定代理人 張秀智 
訴訟代理人 黃韋智 
      陳誌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裕晉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
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
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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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