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169號
KSDA,108,交,169,2019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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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69號
原   告 張簡大川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鄭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八年八月十三日所為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以原 告起訴後逾期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惟查,原告已於108年6月10日補繳完畢,此有原告之郵政 匯票一紙在卷可查,故由本院自為裁定廢棄原裁定。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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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