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13號
KSDV,108,除,213,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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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張邱彩雲
代 理 人 張玉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已依 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60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並已聲請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 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 催字第6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 請人之聲請,於108 年4 月2 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 108 年8 月2 日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等在卷為憑,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 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 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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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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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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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銀行中庄│張邱彩雲 │台灣銀行中│120032130063│60,000元 │107年2月8日 │FA1300639 │ │
│ │分行高順風 │ │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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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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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