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02號
KSDV,108,除,202,201909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藍秋娥(即蔡俊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貳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 107 年度司催字第39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 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99 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聲請人於108 年1 月23日聲請網路公 告,並經司法院於108 年1 月30日將之公告於網站,自公告 迄今無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 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 399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8 年6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 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 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01│(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00│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02│(原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