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04號
KSDV,108,訴,604,2019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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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竹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克鴻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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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