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告 李綺珈即李綺雯
被 告 郭洹宇
陳文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劉忠誠
林彥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然因
原告嗣又請求追加被告,爰裁定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
108 年11月5 日下午4 時40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
二、原告李綺珈即李綺雯收受本院寄發之補正通知後,迄未依限
陳報,請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切莫無正當
理由延滯訴訟:
㈠請到院閱卷並表明台端所聲請追加之人的「姓名」,並提出
該人之戶籍謄本,以利本院送達通知。
㈡又台端另追加寶騰公司為原告,則此部分之法律上請求權基
礎為何?
㈢承上,台端追加寶騰公司為原告後,訴之聲明修正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