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8號
KSDV,108,訴,38,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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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告 李綺珈即李綺雯


被   告 郭洹宇 

      陳文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劉忠誠 


      林彥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然因
  原告嗣又請求追加被告,爰裁定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
  108 年11月5 日下午4 時40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
二、原告李綺珈即李綺雯收受本院寄發之補正通知後,迄未依限
  陳報,請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切莫無正當
  理由延滯訴訟:
 ㈠請到院閱卷並表明台端所聲請追加之人的「姓名」,並提出
  該人之戶籍謄本,以利本院送達通知。
 ㈡又台端另追加寶騰公司為原告,則此部分之法律上請求權基
  礎為何?
 ㈢承上,台端追加寶騰公司為原告後,訴之聲明修正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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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