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告 鄧月梅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被 告 陳依帆
陳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及同段14264建號建物辦理繼承登記,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不動產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06,94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6,300元/㎡×面
積149㎡×權利範圍1/5)+建物課稅總現值225,200元=1,306,
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