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67號
KSDV,108,補,967,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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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彭双鼎 
被   告 許林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54,000 元(即本院10
8 年度司執字第55766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數額),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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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