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 告 王登源
被 告 張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藥商執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
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
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