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30號
KSDV,108,補,1130,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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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恆欣基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翠文 
訴訟代理人 徐銘鴻律師
      陳柏光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文山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
  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75,746元,應繳裁
  判費53,2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2,77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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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欣基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