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恆欣基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翠文
訴訟代理人 徐銘鴻律師
陳柏光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文山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
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75,746元,應繳裁
判費53,2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2,77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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