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4號
原 告 施欽元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昌造船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