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24號
KSDV,108,補,1124,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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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4號
原   告 施欽元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昌造船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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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昌造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