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00號
KSDV,108,補,1100,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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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玖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玖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國光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秀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
  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4,204元,應繳裁
  判費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2,08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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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