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玖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玖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國光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秀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
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4,204元,應繳裁
判費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2,08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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