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88號
KSDV,108,補,1088,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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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蘇子晴 
      朱麗華 
      李侑潔 
      黃乙玉 
      俞玉裡 
      蔡秀英 
      陳黃寶桂
      王珮倫 
      蔡秝溱 
      王文珍 
      莊淑德 
      許素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台幣12,630,08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3,23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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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