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46號
KSDV,108,補,1046,201909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寶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許秀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榮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6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1/1頁


參考資料
寶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榮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