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錢秀玲即日金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上工程有限公
司、莊榮發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4579 號
),而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 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