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供擔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15號
KSDV,108,聲,115,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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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NIPPON YUSEN KAISHA(日本郵船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內藤忠顯
代 理 人 葉淑珍律師
相 對 人 IF Skadeforsikring,filial af
      IF Skadeforsikring AB(publ)
      (別名:IF P&C Insurance
法定代理人 Christoffer Norre Rasmussen
代 理 人 蔡東賢律師
      陳婉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供擔保,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向本院起訴請求聲請人賠償貨損事件(本院108 年度海商字第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事件),因 有涉外因素(兩造均為外國法人),為涉外民事事件,兩造 就本案事件之我國有國際管轄權乙節,均不再爭執,同意由 我國法院管轄。而就國內管轄權之部分,因本件貨櫃運送之 卸貨港為基隆港,兩造並已據以合意本案事件應由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管轄,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 爰依職權將本件命供擔保事件併移送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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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