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59號
KSDV,108,司拍,259,2019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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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張憲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氏娥張瑜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 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8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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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