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712號
KSDV,108,司促,19712,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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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71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潘麗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零捌拾伍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參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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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