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624號
KSDV,108,司促,19624,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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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62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侯富盛 

債 務 人 張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零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 侯富盛邀同債務人張怡君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以下同)94年1月26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5萬元整,約定利率以13
  %固定計算,借款期限自94年1月31日起至98年1月31日止;
  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
  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
  務人等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借款人侯富盛
  繳付本息至94年12月9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
  欠債權人借款本金208,005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爰
  本案借款已到期(即98年1月31日),借款人侯富盛業已喪
  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張怡君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之責,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轉催呆查詢
  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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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