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428號
KSDV,108,司促,19428,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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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齊冠評 

債 務 人 齊國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齊冠評於民國101年3月至102年3月間邀同債
     務人齊國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4,926元整,另
     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齊冠評自就
     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齊
     國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齊冠評、齊│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74926 │國光   │月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齊冠評、齊│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4926 │國光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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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