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930號
KSDV,108,司促,18930,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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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9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孫詩晴 

債 務 人 孫銘輝 

債 務 人 林麗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陸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孫詩晴於就讀東方設計學院時,邀同孫銘輝、林麗
  偵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
  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
  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119,46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詎屆期不為清償
  ,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8年03月15日止,共結欠新臺
  幣119,460元及自108年03月15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
  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依雙方簽
  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
  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
  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2.15%)計算
  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債權人於民
  國108年09月09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即自108年03月15
  日起至108年09月08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自108年
  09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
  年04月16日起至108年09月08日止,按0.11 5%計算,自108
  年09月09日起至108年10月15日止,按0.215%計算,自108年
  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893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麗偵、孫詩│自民國108年 │至民國108年 │年息1.15%   │
│  │119,460元 │晴、孫銘輝 │03月15日起 │09月08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09月0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麗偵、孫詩│自民國108年 │至民國108年 │年息0.115%  │
│  │119,460元 │晴、孫銘輝 │04月16日起 │09月08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 │至民國108年 │年息0.215%  │
│  │     │      │09月09日起 │10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10月16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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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