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91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映萱
債 務 人 葛毅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
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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