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911號
KSDV,108,司促,18911,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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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91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映萱 
債 務 人 葛毅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
  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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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