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845號
KSDV,108,司促,18845,2019091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84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奇儒 
債 務 人 李衍志律師即黃永震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黃永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伍拾參萬零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