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677號
KSDV,108,司促,18677,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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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7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郭春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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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