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563號
KSDV,108,司促,18563,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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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謙福(原名:黃富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及
  其中新台幣參萬陸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
  幣貳萬陸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玖拾壹
  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
  計算之帳務管理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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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