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561號
KSDV,108,司促,18561,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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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梁大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零伍佰壹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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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