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301號
KSDV,108,司促,18301,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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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01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 務 人 劉嘉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
  壹萬壹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仟柒佰壹拾捌元,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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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