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152號
KSDV,108,司促,18152,2019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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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152號
 
債 權 人 照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富 


債 務 人 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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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照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