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152號
債 權 人 照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富
債 務 人 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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