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149號
KSDV,108,司促,18149,2019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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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149號
 
債 權 人 邱進達即蕎丞工程行



債 務 人 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捌萬陸仟參佰壹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238,631元  │民國107年2月7日    │6%     │
├──┼──────┼───────────┼──────┤
│002 │715,893元  │民國107年1月15日   │6%     │
├──┼──────┼───────────┼──────┤
│003 │1,431,786元 │民國107年2月5日    │6%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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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