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149號
債 權 人 蕎丞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呂明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蕎丞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為呂明富之證明文件(經查經
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蕎丞工程行係一獨資商號,其負
責人為邱進達,非呂明富)。
二、表明債務人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為陳盧昭霞,非為陳偉志,請儘速具狀更正),
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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