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149號
KSDV,108,司促,18149,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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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149號
 
債 權 人 蕎丞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呂明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蕎丞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為呂明富之證明文件(經查經
  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蕎丞工程行係一獨資商號,其負
  責人為邱進達,非呂明富)。
二、表明債務人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為陳盧昭霞,非為陳偉志,請儘速具狀更正),
  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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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