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148號
KSDV,108,司促,18148,2019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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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148號
 
債 權 人 呂明富即名陞工程行



債 務 人 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
  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1條第1項亦規定:「
  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
  時,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均明示其應為付款之提
  示,及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
  經查,債權人主張執有債務人於民國107年2月3日、民國107
  年12月3日簽發之支票2紙,詎屆期均置之不理,應給付其新
  台幣1,737,000元本息云云,然未提出票號FY0000000號,面
  額新台幣579,000元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無從認定債權人是
  否已合法提示而得行使追索權。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
  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補正退票理由單,惟債權人
  僅具狀陳稱無退票理由單,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等語,揆
  之前揭說明,該部分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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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