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004號
KSDV,108,司促,18004,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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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004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代 理 人 藍玉峯 
債 務 人 黃子芸律師即張增祥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張增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捌萬壹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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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