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975號
KSDV,108,司促,17975,201909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97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陳華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參仟壹佰玖拾元,及其
  中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陸仟
  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