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柏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零柒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柏頴於民國90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08日止累計416,823元正未給付
,(其中79,199元為本金,337,62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吳柏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08日止累計557,251元正未給
付,其中164,280元為消費款;392,971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87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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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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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吳柏頴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4280元│ │8月09日起 │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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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柏頴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9199元 │ │8月09日起 │ │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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