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徐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捌佰貳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光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2日止累計212,823元正未給
付,其中196,981元為消費款;14,642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13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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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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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徐光華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6947元 │ │8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徐光華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90034元│ │8月23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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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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