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莊政賢
債 務 人 莊進福
債 務 人 吳月盆
一、債務人吳月盆、莊政賢、莊進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柒萬玖仟參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莊政賢、莊進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
肆仟零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政賢、莊進福、吳月盆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
幣(以下同)179,37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莊政賢、莊進福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
同)244,09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緣債務人莊政賢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莊進福、
吳月盆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
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
,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423,46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
清償。
五、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六、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8年02月0
1日止,共結欠新臺幣423,466元及自108年02月01日起之利
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
給付責任。
七、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
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
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
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
(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
開遲延利率20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
算。
八、債權人於108年07月24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即自1
08年02月01日起至108年07月23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0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8年03月02日起至108年07月23日止,按0.115%計算
,自108年07月24日起至108年09月01日止,按0.215%計算,
自108年09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
(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70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月盆、莊│自108年02月0│至108年07月2│年息1.15% │
│ │179,37│政賢、莊進│1日起 │3日止 │ │
│ │0元 │福 ├──────┼──────┼───────┤
│ │ │ │自108年07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4日起 │ │ │
├──┼───┼─────┼──────┼──────┼───────┤
│ 002│新臺幣│莊政賢、莊│自108年02月0│至108年07月2│年息1.15% │
│ │244,09│進福 │1日起 │3日止 │ │
│ │6元 │ ├──────┼──────┼───────┤
│ │ │ │自108年07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月盆、莊│自108年03月0│至108年07月2│年息0.115% │
│ │179,37│政賢、莊進│2日起 │3日止 │ │
│ │0元 │福 ├──────┼──────┼───────┤
│ │ │ │自108年07月2│至108年09月0│年息0.215% │
│ │ │ │4日起 │1日止 │ │
│ │ │ ├──────┼──────┼───────┤
│ │ │ │自108年09月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2日起 │ │ │
├──┼───┼─────┼──────┼──────┼───────┤
│ 002│新臺幣│莊政賢、莊│自108年03月0│至108年07月2│年息0.115% │
│ │244,09│進福 │2日起 │3日止 │ │
│ │6元 │ ├──────┼──────┼───────┤
│ │ │ │自108年07月2│至108年09月0│年息0.215% │
│ │ │ │4日起 │1日止 │ │
│ │ │ ├──────┼──────┼───────┤
│ │ │ │自108年09月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2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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