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666號
KSDV,108,司促,17666,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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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守翔(原名:王元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守翔(原名:王元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15日止累
  計60,668元正未給付,其中56,246元為消費款;3,222元為
  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66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守翔(原│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6246 │名:王元裕│8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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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