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773號
KSDV,108,司促,16773,2019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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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7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羅漢璇 
債 務 人 徐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壹佰零肆元,及其
  中新台幣玖萬捌仟捌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
  第一個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台幣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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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