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51號
債 權 人 胡清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祺峰、沈悅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 ,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 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 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 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 之餘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祺峰、沈悅婕發支付命令,主張 債務人應依和解書所載給付其新臺幣18萬元本息云云。惟依 債權人所提出之和解書觀之,查本件債權之清償期限應為民 國108年9月25日,核屬將來給付之請求,依前揭說明,其聲 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