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795號
KSDV,108,司促,15795,2019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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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9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福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被繼承人蔡蕭月碧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 系統表,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 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13日送達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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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