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82號
KSDV,108,勞執,82,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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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王政傑
相 對 人 加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君
代 理 人 余松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 . .6. 上述勞方. . . 資遣費. . . 王政傑新台幣140000元. . . ,其給付日為108 年9 月12日(含)前,請勞方至公司找會計. . . 領取現金。7.屆時如資方未付或遲延,勞方得向民事法庭申請強制執行. . . 」之調解成立內容,於新臺幣柒萬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資遣費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08 年7 月23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 調解內容為:「. . .6. 上述勞方. . . 資遣費. . . 王政 傑新台幣(下同)140000元. . . ,其給付日為108 年9 月 12日(含)前,請勞方至公司找會計. . . 領取現金。7.屆 時如資方未付或遲延,勞方得向民事法庭申請強制執行. . . 」。詎相對人竟僅給付資遣費70,000元,尚餘70,000元迄 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有該調解紀 錄可憑(見院卷第11至13頁)。又相對人迄今尚積欠聲請人 70,000元資遣費乙節,經兩造陳明在卷(見院卷第27頁反面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據以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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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運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