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80號
KSDV,108,勞執,80,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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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劉冠廷 
相 對 人 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委託民間團體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指派調解人,就聲請人及相對人所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四點所載:「資方(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將新台幣壹拾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匯入勞工(劉冠廷)薪資轉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冠廷受雇於相對人公司,相對人公 司積欠民國108 年2 、3 月份工資新台幣106,412 元未給付 ,聲請人前於108 年3 月27日,與相對人公司達成勞資爭議 調解,相對人公司同意於108 年7 月31日,將前開工資匯入 聲請人薪資轉帳戶,但相對人公司未依約匯付,聲請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 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 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間之勞資爭議,前經主管機關委託 民間團體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指派調解人,作成如 聲請意旨所示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而於調解紀 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附卷可稽,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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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