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91號
KSDV,107,重訴,291,2019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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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傑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宗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240,019 元【計算式:955,000 元(原審判決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張宗宸部分)+1,285,019 元(原審判決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張王富子部分)=2,240,019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謝宗翰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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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