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韓國瑜
上訴人與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
280 號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1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944,3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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